山西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明确严格规范消防监督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消发〔2025〕36号
各市消防救援支队、总队机关有关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消防救援机构监督检查行为,持续提升工作质效,根据《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严格规范消防监督检查的通知》《山西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若干举措》,结合全省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消防监督检查主体。各市消防救援支队、各消防救援大队是消防救援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主体。严禁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实施消防监督检查,严禁以消防安全委员会、消防安全专业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等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名义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或发布涉及消防监督检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严禁外包给专家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二、规范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要按照“谁管理、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国家消防救援局和省政府关于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相关规定,持续规范和加强对消防救援机构行政执法人员管理。严禁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三、规范消防监督检查事项。省、市两级消防救援机构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全面梳理、规范消防监督检查事项,明确消防监督检查的事项名称、检查依据、实施主体、检查对象、检查方式等内容;对没有法定依据的要坚决清理,对法定依据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整,对没有实际成效的要予以取消。除有法定依据外,不得将消防监督检查作为消防行政许可等其他行政行为的前提条件。
四、科学编制监督检查计划。要统筹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个案检查等各类消防监督检查任务以及其他各项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应当根据本单位执法人员数量,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合理确定全年计划抽查单位数量并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按月度逐批次组织实施。确定年度抽查计划时,要为因突发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等可能部署开展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留有余量。
五、规范监督检查信息公示。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通过本级或上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官网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微信公众号等渠道,统一公示消防监督检查主体、事项、依据、标准、计划、频次上限、裁量权基准等相关内容,便于公众查阅并接受社会监督。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于每年1月底前制定并向社会公布,逐月随机抽取的次月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当月检查结果,应当分别于每月底、次月初及时向社会主动公开。年度检查计划、月度抽查计划一经公布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报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备案后及时向社会公布。确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组织开展错时、跨辖区等专项检查的,实施前,应当由组织专项检查的消防救援机构统一公示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场所类型、检查时段、抽调执法人员等主要信息;实施检查时,应当主动向检查对象告知相关情况。
六、按照计划规范实施检查。应当将各类专项整治全面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未列入检查计划和无法定事由的,一律不得实施监督检查。除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行政相对人申请等实施的个案检查外,消防监督检查均应当按照计划开展,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检查数量,且不得突破年度频次上限。对年度内已开展过日常检查且检查事项已经涵盖专项检查内容的,不再纳入专项检查范围;已实施专项检查的事项,日常检查中可不再检查有关内容,但需在监督检查记录中注明情况。同一时期,不同检查任务抽取同一检查对象的,应当合并实施。
七、规范消防监督检查行为。在确定检查对象、检查人员后,应及时制作《消防监督检查通知书》并送达行政相对人,不能提前书面送达的,应当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非现场方式告知检查内容和要求,并于到场检查时书面送达。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检查的,应当口头通知,并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报告和补办手续。应根据监督检查实际需要通知行政相对人予以必要准备,但不得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与检查无关的材料、物品、书面汇报等,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要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实施检查,严格落实“五个严禁”“八个不得”有关规定,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纪律约束和监督管理,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八、统一消防监督检查标准。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法律法规规定,并综合考虑建筑年代、法规标准沿革和本行政区内既有建筑改造、城市更新等相关政策要求,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平等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类别、性质、情节相同或者情形相近的,检查和处理结果应当基本一致,不得违法增加当事人义务。
九、深化包容审慎监管模式。消防救援机构要将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和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作为消防监督执法的根本目的,持续推行包容审慎监管。要按照国家消防救援局、总队有关规定,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优先适用“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等包容审慎监管规定,通过推行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手段,激励行政相对人积极主动提升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水平。
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在积极组织所属行政执法人员参加上级消防救援机构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执法业务培训基础上,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要结合辖区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与消防监督检查相关的公共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行政执法技能培训,树立正确执法观念,切实提升消防行政执法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能力。
全省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要充分认识严格规范消防监督检查的重要性,持续加强对消防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严格落实《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严格规范消防监督检查的通知》《山西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若干举措》以及本通知要求。要加强与各级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构的沟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综合一次查、企业安静期、简单事项“一表通查”以及涉企行政检查经济影响评估等相关工作,充分统筹发展和安全,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消防工作高质量发展。
山西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5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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